美国人怎么看待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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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怎么看待广告?

Morketing · 2015-10-23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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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有人说,在美国扔一块石头都会砸到一件与广告有关的事物。广告已无孔不入地渗到美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对整个美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先来欣赏一则在美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征兵广告,既幽默又智慧。


来当兵吧!当兵其实并不可怕。


应征入伍后你无非有两种可能:有战争或者没有战争,没有战争有啥可怕的?


有战争后又有两种可能:上前线或者不上前线,不上前线有啥可怕的?


上前线后又有两种可能:受伤或者不受伤,不受伤又有啥可怕的?


受伤后又有两种可能:轻伤和重伤,轻伤有啥可怕的?


重伤后又有两种可能:可以治好和治不好,可治好有啥可怕的?


治不好更不可怕,因为你已经死了。”




这则征兵广告出台后,收效十分明显。它改变了死气沉沉的征兵局面,使许多美国青年改变了厌恶当兵的想法。


Oh my god!看完后,小Mo当时就不想写文章了。Go,Go,Go,当兵去!!!


美国广告何其发达


美国广告业的发达程度体现在多方面,仅广告费支出一项,美国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广告技术和广告手段的角度来讲,以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为主要内容的高科技手段使广告信息传递方式、时间和内容都发生了划时代的变革。


广告媒体日趋多样化,形式上不断创新。除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外,激光广告、光纤广告、机器人广告、烟雾广告、气味广告、流动广告等各种新型广告手段,在今日美国层出不穷。作为美国广告象征的纽约麦迪逊大道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在世界广告界掀起巨大的波澜。


那对美国人而言,广告究竟是什么?


不做总统就做广告人


广告业内有句经典的名言:不做总统就做广告人。这是美国第32任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说的。其原话是这样的:“如果我能重新选择生活,任我挑选职业,我想我会进广告界。若不是有广告来传播高水平的知识,过去半个世纪各阶层人民现代文明水平的普遍提高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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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为什么要说这句话?


罗斯福在位时,美国经济遇到了全球经济危机经济复苏过程中,广告业就成了一个很灵验的助推产业,罗斯福就由衷的说,我不当总统就当广告人。


这句话,激励着千千万万的人投身广告事业,广告人一度被认为是有成就感的群体。在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广告真的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席卷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无数青年才俊也前赴后继地投身广告圈,使广告时时焕发出智慧光芒。


广告形象=国家名片


提起美国,就不得不提起下面这个被称为美国的绰号和拟人化形象——山姆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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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看过这幅经典的“I want you”广告,这也是山姆大叔最著名的形象,是由艺术家詹姆斯·蒙哥马利·弗雷戈创造的。


广告中头戴礼帽的“山姆大叔”用手指着你说:“Iwant you for U.S army”。这种形象上和言语上的完美组合给人带来难以抗拒的鼓动力。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山姆的这幅画像,被用作招募海报,变得非常受欢迎这幅海报在一战期间被印刷了超过四百万张,并在二战时再次使用。该海报不仅在战争中被广为散发,在后来被用不同文字定义下重新使用了无数次,成为美国的经典象征。


虽然我们看到美国在总统言论、国家形象等方面都对广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肯定举动。然而美国对待广告并不是一味地包容,在保护广告业合理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对广告进行一系列的限制。


广告是信息、是言论


在美国,一向不受喜爱的商业广告,其实是一种商业言论,与中国制定严格《广告法》进行的“一刀切”不同,美国是将商业广告上升至宪法言论自由层面来加以保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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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广告即是言论”,这一概念并非一开始就出现,其间经历许多的波澜起折。


早期,在“瓦伦丁诉克雷斯滕森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克雷斯滕森在传单背面加上抗议宣言只是为了规避禁令,“双面传单”依旧是纯粹的商业广告。《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而最高法院却指出纯粹的商业广告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可以对其进行任意限制。


然而,1975年“毕奇洛诉弗吉尼亚州案(Bigelow v. Virginia)”中,《弗吉尼亚周报》因为刊登堕胎广告违反弗吉尼亚州法律而遭处罚。最高法院撤销该处罚,认为该广告面向多元化受众,例如那些可能需要堕胎服务的读者,那些对于堕胎问题或其他州的法律具有一般好奇或真正利益的人们,以及那些寻求弗吉尼亚州堕胎法改革的读者。该广告具有潜在利益和价值的信息,后来也被证明这是商业广告价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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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双面传单广告案”所做的结论被彻底推翻,最高法院将商业言论纳入《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不过虚假或者容易误导公众的商业言论以及违法行为或产品的商业言论,不在法院保护之列。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公众就依靠商业言论获取市场信息,《第一修正案》保护合法、真实、非误导的商业广告。最高法院撤销该法令,并创立了“四步分析法”,政府如果要管制一则广告必须满足:该广告是合法活动且非误导;相关的政府利益是真实的;管制直接增进政府利益;管制不过度。


“四步分析法”以非常明确的标准构建了对商业言论的保护与限制机制,商业言论被降低权限,受到宪法有限制的保护,在法律上保障了美国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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